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》(以下簡稱《非遺法》)正式頒布前,國家層面已有多項法律,、法規(guī)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,,以下介紹幾個主要文件:
1997年5月,國務院頒布了《傳統(tǒng)工藝美術保護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,為保護我國傳統(tǒng)工藝美術提供了法規(guī)依據,。《條例》對“傳統(tǒng)工藝美術”的定義是,,“百年以上,,歷史悠久,技藝精湛,,世代相傳,,有完整的工藝流程,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,,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,,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。”《條例》頒布后,,保護了一大批傳統(tǒng)工藝美術品種,,命名了國家級“工藝美術大師”,增強了全社會對傳統(tǒng)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,。應該說,,在《非遺法》頒布前,《條例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比較重要的一部法規(guī)文件,。
2005年3月,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《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目標,、指導方針和原則,。《意見》的核心內容是建立名錄體系,,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,。
2006年10月,文化部印發(fā)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之一》),,作為與上述國務院辦公廳的《意見》相配套的部門規(guī)章,,進一步細化了《意見》的有關內容,,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保護單位、代表性傳承人以及管理措施等,,提出了具體要求,;明確規(guī)定了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、省級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和縣級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的各自職責,,保護單位的條件和職責,,代表性傳承人的條件等內容。
2008年6月,,文化部印發(fā)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之二》),,作為與國務院辦公廳《意見》相配套、與文化部《辦法之一》相銜接的部門規(guī)章,,進一步細化了上述兩個文件中有關傳承人的內容,,對認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規(guī)則、傳承人的條件,、傳承人申請和審批的程序,、傳承人的義務、撤銷傳承人資格的辦法等內容,,作了明確規(guī)定,。
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以《意見》、《辦法之一》,、《辦法之二》等文件為制度框架,,以非遺名錄和非遺傳承人的申報、評選,、管理為基礎,,逐步建立和完善保護制度與傳承系統(tǒng),使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沿著法制化的軌道健康有序進行,。
來源:王文章.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(修訂版).北京:教育科學出版社,2013.